江苏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67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2471320R,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朱夏墅新3**国道武宜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YUGME16,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北京路****(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早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38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0404民初676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江苏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3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24日,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8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俊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