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232号
申请人:溧阳市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1430397X,住所地溧阳市平陵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YUGME16,住所地张家港市扬子国际化学工业园北京路2号108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溧阳市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8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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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