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迪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迪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802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迪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