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1059号之2
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横二路东北8号楼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529771D。
法定代表人:仲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国、付凯,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润宁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Y5PCE6W。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该申请依法出具(2021)苏0703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89423.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89423.23元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