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1059号
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横二路东北8号楼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529771D。
法定代表人:仲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国、付凯,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润宁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Y5PCE6W。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89423.2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91320700750529771D)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9423.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业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丹红
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