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7民初3588号之一
原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汉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安徽铭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川
法官助理 严家振
书 记 员 江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