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7168号
申请人:徐州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兴物资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iv>
法定代表人:段培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55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马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