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99号
申请人: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办事处徐村。
法定代表人:韩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
被申请人:千禾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E1楼933室。
法定代表人:沈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千禾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千禾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徐州千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