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10537号
原告:某保温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保温工程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某保温工程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保温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保温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