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朗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508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洋,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斌,海安市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朗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深南路**天安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阚章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华,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郎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宗爱萍
人民陪审员  冒殿明
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沈寿平
书 记 员  杜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