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朗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4143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斌,海安市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朗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深南路**天空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阚章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华,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彤瑜,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朗阔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王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