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081号
原告: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2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848039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东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街道内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XC856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全悦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4QX7C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道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全悦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