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45号
申请人:无锡宏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22号-10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宏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宏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无锡宏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宏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