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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淮安市鹏缘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6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创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鹏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鹏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56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鹏缘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82266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鹏缘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鹏缘电气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