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东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裴松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东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东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协商履行期限较长,经审查上述申请系当事人真实表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2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