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683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区。
被告:江苏硕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马头镇郑台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YAMDT4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硕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硕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