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3民初2283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一幢之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开平市汇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东兴大道33号商业裙楼西侧3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汇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以与被告开平市汇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2元),由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奥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