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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8163号 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小***。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彭园东路徐州食尚烹饪学校泉山校区楼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