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405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763192385。

法定代表人:刘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利,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9916D。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820535.3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