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丛日成、山东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656号
原告:丛日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明,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763192385。
法定代表人:刘庆,经理。
被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6栋22-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2630411P。
法定代表人:刘智飞,经理。
被告: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马林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7870948631。
法定代表人:杨新国,经理。
原告丛日成与被告山东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日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丛日成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亚珍
人民陪审员  王锐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