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710号 原告:**增,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7631923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6栋22-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263041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马林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78709486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增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