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49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女,1970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卢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58942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逸景嘉园2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争议较大,需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