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3645号
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58942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以森,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倩男,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2738965G,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借到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人杰,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273629X2,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宛山湖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薛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新,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MB04284617,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禹铭,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900元,鉴定费180000元,合计226900元,由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