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6043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58942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73828323A,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中路18号。
负责人:史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实,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76661E,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20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史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实,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必久,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南京厚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丁必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80454元),由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0429元。
审 判 长  翟丽丽
人民陪审员  胡继龙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