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6677号之四
原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众兴镇北京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8835894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丽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