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466号之二
申请人:**,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轩,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58942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士。
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供吴立士和马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两处房产担保,请求解封对申请人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左岸逸品8号楼、10号楼暂未支付的工程款3300000元,并解除对吴立士和马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两处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吴立士和马露共同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地产的查封。
2.解除对吴立士和马露共同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地产的查封。
3.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暂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享有的3300000元债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支付上述债务,如有必要,可向本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立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