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132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宿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8358942X,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1324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许某工资8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8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于2024年6月28日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本案判决确定义务。
二、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苏N×××**、苏N×××**、苏N×××**、苏N×××**小型汽车,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2026年6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4年5月23日,本院委托泗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4年10月16日,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5年1月24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2025年2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情绪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324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