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46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9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JBGN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4591J。 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