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46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9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JBGN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4591J。
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