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信智仁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众信智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577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众信智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利民西路19号D幢14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众信智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