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晟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380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公兴村十六组15号。
被告:江苏晟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Q2DRW2R,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号八佰城市走廊1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晟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亦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