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2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凯丽,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镇伏庄村6-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晟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号八佰城市走廊1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晟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94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