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2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号八佰城市走廊1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乔永礼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邵 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