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603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八佰城市走廊**楼**。
被告:***,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立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