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903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原告***诉被告***、如皋市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39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
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20元”修改为“608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