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3908号

原告:江苏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杨柳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云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div>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芳,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晓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张声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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