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飞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6507号
原告:扬州市江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59257928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猛,北京市高明(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飞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9322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飞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491元,减半收取5245.5元,保全费3866元,合计9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