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765号 起诉人: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仙女镇新都南路333号新都首席华庭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5925792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月30日,本院收到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创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辰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产业)给付工程进度款106.8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环保产业承担。事实和理由:辰创公司与被告环保产业于2022年3月18日就***鸣二期烟气干化处理污泥系统项目签署合同编号:SDEPI-CMZYWNCL2021-14#《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以及在2022年6月27日和9月20日分别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4.3条约定的初步验收为:“单体调试完成,达到通烟条件(污泥投料),三个工作日,视为初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按“分包合同”约定初步验收后应支付至70%,尚欠10%即80万元(被告环保产业出具的初步结算金额为8000万元,实际金额在1000万元左右,按初步结算金额计算为80万元)。在“补充协议2”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初步验收后支付补充协议2价款的40%即26.8万元。现冷调试已超过两个月(初步验收后方可冷调试)。但被告环保产业未能按约定支付进度款,虽然原告辰创公司数次向被告环保产业追要,但被告环保产业一直未予理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辰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初步判断,该案合同所涉内容为设备安装,为承揽合同。辰创公司提交的2022年3月18日其与环保产业(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采用下种方式解决争议,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环保产业作为发包方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本案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案涉纠纷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