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23民初1774号之一
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经营者:***,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江苏辰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7元,保全费1745元,合计4242元,由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