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556号之一
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1NWU99R,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化工业区建华管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YAMYG1K,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293号香槟花园10幢1409室(B)。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常 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