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3652号
原告: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1023850442。
法定代理人:孙红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娇,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388163L。
法定代表人:周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钢,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男, 1967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商兴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