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北京拓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89号
申请人:北京市中通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三垡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孙红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洁,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北。
法定代表人:魏凤云。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稻田分理处账号为×××内存款464367.23元。保全金额464367.23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0119003900999613815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稻田分理处账号为×××内存款464367.23元。
保全费二千八百四十二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