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9民初8259号
原告: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迎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京磊,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村/div>
法定代表人:盛长栓,社长。
原告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利民街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厦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京磊、利民街经济合作社社长盛长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利民街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2507225.8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我公司通过招标承包利民街村旧旅店翻建项目,当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工期总天数106天;签约合同价2907225.83元。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利民街经济合作社支付40万元工程款后,剩余2507225.83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利民街经济合作社辩称,不同意调解,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3日,银厦建筑公司与利民街经济合作社签订《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旧旅店翻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银厦建筑公司承建利民街村旧旅店翻建项目,计划工期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为2907225.83元。银厦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利民街经济合作社给付银厦建筑公司40万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银厦建筑公司承建利民街经济合作社旧旅店翻建工程,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利民街经济合作社给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2507225.83元未给付。现银厦建筑公司要求利民街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2507225.83元,理由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付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07225.83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9元,由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利民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立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文华
书 记 员 程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