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人民政府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9民初5954号 原告:***,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8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动,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永宁大街39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北西路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科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水务公司)、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建筑公司)、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宁镇政府)、北京市延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延庆区人防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金河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厦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动、永宁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庆区人防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连带对二原告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的房屋进行维修。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均为北京市延庆区×镇×村村民,在该村×号有房屋一处。2020年9月,×村进行上下水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污水从污水管倒流,因原有的自来水管未掐断,自来水和污水全部流到二原告准备接自来水的地槽里。由于二原告家房下有防空洞,污水和自来水又流入防空洞,导致二原告家房前屋后的防空洞坍塌,造成二原告家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纹、窗框断裂。 **辩称,**从金河水务公司处承接×村污水管道工程的劳务部分,对于二原告所述的跑水问题不知情,二原告的房屋年久失修,其主张的损害与**的施工行为无关,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河水务公司辩称,同意**的答辩意见,即便施工有责任,也应当由**承担。 银厦建筑公司与**的答辩意见一致。 永宁镇政府辩称,永宁镇政府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 延庆区人防办辩称,×村的防空洞不是延庆区人防办被覆工程,延庆区人防办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永宁镇政府将“延庆区美丽乡村污水收集处理一期骨干管网工程(永宁镇)-施工”工程发包给金河水务公司进行施工,金河水务公司将涉及×村的部分劳务转包给**进行施工。同时,银厦建筑公司负责自来水管道的安装工程。 2.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均为北京市延庆区×镇×村村民,在该村×号有房屋一处。二原告诉称,2020年9月,×村进行上下水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污水从污水管倒流,因原有的自来水管未掐断,自来水和污水全部流到二原告准备接自来水的地槽里。由于二原告家房下有防空洞,污水和自来水又流入防空洞,导致二原告家房前屋后的防空洞坍塌,造成二原告家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纹、窗框断裂。 3.2020年11月3日,二原告以**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操作不当,碰到其房屋西墙墙裙砖导致地基裂缝、房屋北墙、南墙、窗户框裂缝为由诉至本院,要求金河水务公司、**将上述房屋受损处恢复原状。诉讼中,根据二原告的申请,本院指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无法判定房屋存在的裂缝与**施工过程中碰撞墙裙的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出具了《鉴定终止函》,终止了该鉴定。本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墙砖损失1000元。 4.二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后,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损害与房下防空洞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先后委托×公司、×公司进行鉴定。×公司以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终止该鉴定。×公司经对涉案房屋进行勘查及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无法就鉴定事项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于2022年9月21日终止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涉及严谨的科学性、高度专业性,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的鉴定人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结论性意见。诉讼中,二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损害与房下防空洞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最终鉴定单位因无法判定因果关系而终止鉴定,因此本院无法认定二原告的房屋受损与防空洞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