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39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8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生,北京市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骏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5层骏马国际酒店5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骏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骏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