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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91民初2738号
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潘宗路39号3幢,现通讯地址镇江新区大港港口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女,汉族,1975年6月1日生,住镇江市。
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萍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忠仁、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截止2017年1月26日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48964.5元,并给付从2017年1月27日起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利息,直至还清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镇江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小贷公司)与二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176万元及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抵押物为二被告所拥有的位于镇江产;担保期限为36个月,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2015年12月30日,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100万元;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二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同曰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又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50万元;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二被告出具借据一份。2013年12月16日,二被告将位于镇江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176万元,房屋他项权利人为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7年1月26日,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告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受让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月26日对二被告的借款本息合计1648964.5元。2017年2月10日,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知二被告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事实无异议。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1日,被告***、***与案外人金港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位于镇江屋作为担保抵(质)押物抵(质)押给金港小贷公司,期限36个月,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权利价值176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方将主债务转让第三人的,被告***、***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与金港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个借字第1230号),约定金港小贷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嗣后,金港小贷公司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50万元。同日,被告***、***与金港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个借字第1230-1号),约定金港小贷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年利率12%。嗣后,金港小贷公司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00万元。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2017年1月26日,金港小贷公司与原告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金港小贷公司将被告***、***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原告,账目金额1648964.5元。2017年2月10日,金港小贷公司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我公司对你方所拥有的借款合同(合同文号:2015年个借字第1230-1号、2015年个借字第1230号)合同债权总额的100%依法转让给原告,以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原告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在《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确认对通知内容无异议。2019年8月1日,金港小贷公司又通过油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寄送上诉《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于2019年8月1日签收后未提出异议。
嗣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金港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金港小贷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金港小贷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及其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依法受让的债权借款本息合计1648964.5元(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和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拥有的位于镇江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对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648964.5元和逾期利息478000元(2019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镇江屋在17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上诉须知: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