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47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天万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2MA1M9WG90M,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威,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有恒,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系南京中天万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在淮安水沐和禧园的现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天万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