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991号
申请人(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69882129K,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刚、张华,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32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