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991号
申请人(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69882129K,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刚、张华,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32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