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格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简转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27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6637006,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海贸路4号宏贸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许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WAXMX25,住所地盐城市盐南新区新都街道学海路******。
法定代表人:顾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春,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价值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