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27号之一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6637006,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海贸路4号宏贸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许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WAXMX25,住所地盐城市盐南新区新都街道学海路******。
法定代表人:顾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春,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价值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因原、被告达成调解,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二局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呈蕴
人民陪审员 蔡桂秀
人民陪审员 谭美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