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保991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69882129K,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刚、张华,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妮